試駕豪車,卻遭遇意外車禍;高額損失,試駕者是否應予承擔?記者昨天從武進法院獲悉,該院的判決結果是試駕者不承擔高額車損。
末日,李某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試駕協議一份,協議約定李某自愿參加該公司舉辦的試駕活動,如李某違反協議或因與試駕車輛之瑕疵無關的原因給試駕車輛造成傷害,李某承擔全部責任。協議簽訂后,李某在該公司銷售顧問的陪駕下,試駕該國際知名品牌的跑車。但就在試駕途中,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車技一向良好的李某在途經某轉彎路口時不慎撞上了路邊的崗亭及綠化帶,致跑車損壞。承保該跑車的保險公司對跑車損失進行評估,并依據該汽車銷售公司的申請賠償了該跑車總計11萬余元的車損。保險公司賠償后,依據李某簽訂的試駕協議起訴至武進法院,要求向李某追償該11萬余元的損失。
法院認為,試駕人李某在簽訂試駕協議后,即成為汽車銷售公司允許試車的合法駕駛人,并非保險法中對保險標的物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身份,因此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該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損失后,不能據此向李某追償,故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